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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 告 郭翊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賴怡馨律師被 告 陳宗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抵押權所擔保總金額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暨請求被告塗銷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因如上開土地價值合計為951,7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已逾前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400,0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姿誼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抵押標的: 編號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3: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編號4: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收件字號 抵押權人 設定義務人 登記日期 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金額 安南土字第108460號 陳宗宏(債權額比例1分之1) 郭盛吉 93.08.03 編號1:350分之16 編號2:0000000分之100001 編號3:350分之16 編號4:350分之8 40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46.86 1,600元 350分之16 83,88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181.26 1,500元 0000000分之100001 327,192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978.35 1,918元 350分之16 348,822元 4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2,543.22 3,300元 350分之8 191,831元 合計:951,730元。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