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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被 告 黃健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圖示部分,面積80.1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圖示部分,面積40.5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㈢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65元。而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5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3,977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補字卷第23至24頁),故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729,077元(計算式:80.13×83977=00000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403,588元(計算式:40.53×83977=00000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合併請求自114年1月1日起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7日)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即272,414元(計算式:每月21165元×1年又27日=2724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0,405,079元(計算式:6,729,077元+3,403,588元+272,414元=10,405,0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108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