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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 告 王進展被 告 興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陳稱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待地政機關測量後再行更正,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按:應繳裁判費總額仍待測量後由承審法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