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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 告 孫婕儀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黃書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妤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聿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