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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 告 黃川齊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昌興電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9,600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380平方公尺×20,000元)+(32,800元×7個月)=7,82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