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 告 施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304元【計算式:本金128,000元+已到期利息22,304元(本金128,000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0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金500,000元=650,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