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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 告 林怡馨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被 告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8,4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姿誼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一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433萬2,115元 2 利息 50萬元 113年7月17日 115年10月18日 5% 5萬6,438元 3 利息 10萬元 113年7月19日 115年10月18日 5% 1萬1,260元 4 利息 60萬元 113年7月26日 115年10月18日 5% 6萬6,986元 5 利息 12萬元 113年9月18日 115年10月18日 5% 1萬2,510元 6 利息 24萬元 114年3月27日 115年10月18日 5% 1萬8,773元 7 利息 12萬元 114年6月2日 115年10月18日 5% 8,285元 8 利息 35萬元 115年1月7日 115年10月18日 5% 1萬3,664元 9 利息 13萬元 115年1月28日 115年10月18日 5% 4,701元 10 利息 217萬2,115元 115年9月3日 115年10月18日 5% 1萬3,687元 合計:453萬8,419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