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 告 城菽吟
洪梧桐洪慶綸共 同訴訟代理人 城清渲被 告 南陽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大嘉被 告 宸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土地回復原狀、返還土地,以及賠償每位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共90萬元之損害等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萬0580元【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之最新公告現值共為232萬0580元(元以下4捨5入),加上金錢損害賠償90萬元,合計322萬0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訴訟。又原告應一併提出「補正狀」詳細表明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能僅以附件證據資料代之),補正狀請加附影本2份,並補提原來起訴狀之全部附件證據資料影本2份,以利由本院送達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