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柯明哲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映竹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71,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