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 告 競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士舜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工業電腦1台(型號HTB-100-HM170-i7-00
003、序號WA00000000;含主機板、所有相關零件;下稱系爭設備)之價值,及原告請請求被告修復系爭設備之費用,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