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黃百逸即黃忠義被 告 黃美月
黃冠珅黃美秀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地承租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耕地承租權不存在事件,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黃聰明所承租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面積125.75平方公尺部分(即臺南縣私有耕地租約仁德字第478號)之耕地承租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黃聰明所承租坐落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面積246.42平方公尺;同段96地號、面積125.76平方公尺土地(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91)國耕租字第FR091D0000000號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之耕地承租權不存在。
三、依原告之主張,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訴之聲明㈠租約應繳租額為每年甘藷80台斤、81台斤計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前段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耕地租約權利存續期間6年之租金總額為準,併依起訴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告114年12月甘藷平均價格每公斤29.5元計算,6年之租金總額共計17,098元(計算式:1台斤=0.6公斤;161×0.6=96.6公斤;96.6公斤×29.5元×6年=17,098元,元以下4捨5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98元。又原告訴之聲明㈡租約之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9年12月31日,共10年,其中92地號租額為每年甘藷66公斤、96地號租額為每年甘藷34公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後段規定,10年之租金總額共計29,500元【計算式:(66公斤+34公斤)×29.5元×10年=29,500元】。
是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非屬互相競合關係,亦無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598元(計算式:17,098元+29,500元=46,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