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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王勝輝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被 告 莫順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萬1,800元【計算式:78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合計面積)×3萬8,100元/平方公尺(上開2筆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3萬8,100元/平方公尺)=297萬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6,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