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訴訟代理人 陳春長律師
沈泰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淞程投資有限公司、張淞程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