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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李怡香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被 告 李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萬4000元【訴之聲明第1項核定為75萬4000元(以114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600元乘以暫估占用面積65平方公尺),加上訴之聲明第2項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以165萬元計算,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本金150萬元,合計390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7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