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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張純惠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林瑜庭律師被 告 張銘顯

張淑吟張瑛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0,077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土地 114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979元 1,608.44 4分之1 9,240,08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5,821元 30.41 4分之1 272,329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5,821元 225.10 4分之1 2,015,827元 編號 建物 建物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建物 779,100元 (參照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115年2月10日南市財安字第1152401846號函,補字卷第25頁) 4分之1 194,77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建物 72,300元 (參照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115年2月10日南市財安字第1152401846號函,補字卷第25頁) 5分之1 14,46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建物 263,000元 (參照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115年2月10日南市財安字第1152401846號函,補字卷第25頁) 5分之1 52,600元 總計(土地+建物) 11,790,077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