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杜金城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被 告 程崇瑞

程崇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5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表:

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3,600,000元。

二、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起訴時房屋課稅現值1,037,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518,550元。

三、一+二=4,118,55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