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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被 告 吳陳秀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9.83平方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計算式:占用面積59.83㎡×公告土地現值3萬3,331元/㎡=199萬4,194元,四捨五入至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止14萬8,254元之相當於租金不得當得利暨利息、起訴後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8,254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萬2,448元(計算式:199萬4,194元+14萬8,254元=214萬2,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