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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高沛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玄、陳孟巧間請求代位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於起訴狀上具體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已屬起訴不合程式,且因原告未特定上開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訴之聲明),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最終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