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成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佩霏上列原告與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8萬7,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萬7,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