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王國泰被 告 李培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9年4月3日經安南地政事務所以安南土字第0000000號所為之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為1,500,000元,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系爭土地全部之價額為2,365,26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600元x面積1478.29平方公尺=2,365,264元),上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補卷第17至18頁),是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之價額為1,182,632元(計算式:2,365,264元x1/2=1,182,632元),足見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之價值低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依上開說明,自應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2,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