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蔡慶峰
蔡沛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上列原告與鴻運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蔡慶龍、吳昕旻、陳弘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 萬98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