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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張御琦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