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羅王淑容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付命令不生效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本院95年度促字第3843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對原告不生效力,被告不得持系爭支付命令及其所換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而系爭支付命令之內容為:債務人喬詠鞋業有限公司、林文呈、原告羅王淑容應於本命令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即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57,477元,及其中56,549元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手續費600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8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57,477元 1 利息 56,549元 95年6月2日 115年3月4日 17% - 189,923元 2 違約金 - 95年7月2日 95年8月1日 - 100元 100元 3 違約金 - 95年8月2日 95年9月1日 - 300元 300元 4 違約金 - 95年9月2日 115年3月4日 - 600元 140,400元 5 程序費用 1,000元 - - - - 1,000元 小計 331,723元 合計 38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