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陳柏翰被 告 柏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9,379元(含本金及起訴前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15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