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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鄭景壬被 告 許文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5,6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2×70.16㎡×102,000元=3,578,16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11.58㎡×61,200元=354,348元 3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 593,100元 合計 4,525,608元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