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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陳立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煌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