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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陳家霖

伍桂萩被 告 黃文雄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