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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楊宜蓁被 告 余燕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0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1,950,000元 2 利息 1,950,000元 113年6月18日 115年3月12日 5% 169,089元 合計:2,119,089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