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邵思瑞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詩惠原 告 邵寶海
曾玟寧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瀚上列原告對被告鐵匠兄弟金屬工程行等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1,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