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陳輝銘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閔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嗣於115 年4 月7日追加10萬元精神慰撫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25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1390元,尚須補繳1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