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許秀鳳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被 告 張英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萬1,08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者,非不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1,0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應有部分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稅課稅現值(新臺幣) 面積 (平方公尺) 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 1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49-1地號土地 26663/ 0000000 2,300元 3,113 19萬0,904元 2 高雄市仁武區草潭段957地號土地 1/5 3萬3,500元 24.38 16萬3,346元 3 高雄市仁武區草潭段958地號土地 1/10 3萬3,500元 72.28 24萬2,138元 建物 4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63建號建物 全部 10萬8,200元 - 10萬8,200元 5 高雄市仁武區草潭段348建號建物 1/10 1萬6,500元 (已依應有部分比率換算,無須再次乘以應有部分) - 1萬6,500元 合計 - - 72萬1,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