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洪世倉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龔芮婷律師被 告 顏敏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39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3樓後室房間(下稱系爭房間),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7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系爭房間面積為系爭房屋3樓面積2分之1一節,業據原告陳報在卷(補卷第65頁);又系爭房屋3樓民國115年房屋課稅現值為21,200元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15年3月26日函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佐(補卷第63頁),則依比例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00元(計算式:21,200元×1/2=10,600元),再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之87,79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8,395元(計算式:10,600元+87,795元=98,3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