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高婷婷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