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陳冠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宸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