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袁梅
吳祖望被 告 吳駿宥
周宛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8,21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78/100000 10325.05㎡×67,136元×478/100000=3,313,413元 2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之2房屋 1/1 844,800元 合計 4,158,2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