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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鴻榮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吉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被 告 程麗玲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對於被告所共有坐落同段1227地號土地(下稱1227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0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是原告起訴之利益最多即為其主張通行土地範圍之價值。

又12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000元,原告請求通行範圍60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萬元(60㎡34,000元=2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