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林佳穎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佳倩、陳芓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