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簡蒼海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士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被告無權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