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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簡蒼海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士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0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10平方公尺×230元)+(10平方公尺×990元)=12,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