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龍聖宮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詳細面積待地政機關測量後再行更正)(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待地政機關繪製複丈成果圖後再行計算)。則依上開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知,上開建物占地約56.7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970元(計算式:56.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1,082,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