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曾愷頡
曾莛浩兼 上 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曾信雄
林美燕上 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羅暐智律師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邱紹洲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8,3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原告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曾信雄 請求金額 15萬2,350元。 15萬3,206元 利 息 上開金額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11日止(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下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計856元。 2 林美燕 請求金額 15萬3,120元。 15萬3,980元 利 息 上開金額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計860元。 3 曾莛浩 請求金額 10萬元。 10萬562元 利 息 上開金額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計562元。 4 曾愷頡 請求金額 10萬元。 10萬562元 利 息 上開金額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計562元。 合計 50萬8,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