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何信仁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被 告 翁毓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