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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何信仁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被 告 翁毓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