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陳吉清

陳李麗容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1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1,000元/㎡×16㎡,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984,06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0,060元【計算式:656,000元+984,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