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蔡崇榮被 告 如附表1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2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00元,按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如附表2所示計為52萬134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1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1:
編號 姓名 住所地址 1 被告蘇明道律師即陳徽之遺產管理人 住○○市○里區○○街00號 2 被告孫振益 住○○市○○區○○路00號 3 被告孫註旺 住○○市○里區○○路000○0號 4 被告孫順德 住○○市○○區○○街00巷0號 5 被告蔡崇文 住○○市○○區○○○0號之2 6 被告李秋明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7 被告孫龍輝 住○○市○○區○○○00號之17 8 被告孫慶湶 住○○市○○區○○街000號 9 被告孫楚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10 被告孫偉誠 住○○段000巷00弄00○0號 11 被告李翊菘 住○○市○○區○○路00○0號 12 被告孫國棟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13 被告孫輝明 住○○市○○區○○○0號之1 14 被告孫斌淵 住○○區○○○0號 15 被告孫培鈞 住○○區○○○0號 16 被告李俊興 住○○市○○區○○區○路00○00號8樓之2 17 被告李家濬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18 被告李建瑩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9 被告孫彬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20 被告李逸軒 住○○市○○區○○○000號 21 被告陳怜如 住○○市○○區○○路000號7樓 22 被告陳佳妙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23 被告陳良昇 住同上 24 被告陳和吟 住○○市○○區○○路000號22樓 25 被告蘇金記即李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之2 26 被告蘇靜怡即李起之繼承人 住澎湖縣馬公市鎖管港80之2號 27 被告蘇武祥即李起之繼承人 住澎湖縣○○鄉○○00號 28 被告蘇金丙即李起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 29 被告蘇春菊即李起之繼承人 住○○市○○區○○0號之6 30 被告蘇春梅即李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31 被告李黃呌即李起之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選任中) 32 被告王李錦治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33 被告邱明道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00號 34 被告邱宏易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巷00號 35 被告邱宬洋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同上 36 被告李宸慧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00號 37 被告張李菊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38 被告李進忠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39 被告李宇程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段00○00號 40 被告李宇翔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同上 41 被告李傳智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臺東縣○○鄉○○○0號 42 被告李林雪子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同上 43 被告李琴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44 被告李傳宗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 45 被告李宛蓁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46 被告李振利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臺東縣○○鄉○○路00巷0○00號 47 被告楊美娥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48 被告楊美珠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49 被告蔡楊麗英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50 被告楊炳新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臺東縣○○鄉○○路000號 51 被告楊麗卿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52 被告楊麗鳳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鎮○○街00號 53 被告楊麗芬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54 被告李榕森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55 被告李靜華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 56 被告李永富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57 被告李立澄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0號 58 被告李富美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59 被告李妹萱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號 60 被告李秀月即李三鵬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巷00號附表2:
編號 土地地號 原告之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48 21萬2969元(計算式:總面積1022.2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500元應有部分4/48) 2 同上段654地號 1/12 22萬7298元(計算式:總面積1091.0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500元應有部分1/12) 3 同上段656地號 11/36 8萬1079元(計算式:總面積106.1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500元應有部分11/36) 合計 52萬13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