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劉櫻慧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胤慧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7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