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劉雨蓁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儲豐龍
儲豐裕莊清彥莊明山莊明財莊明原莊明發莊李麵黃秀貞莊智仲莊惠娟莊惠萍
莊婉意許榮源陳怡碩蔡郭金英湯淳嵐湯財源湯雅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35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編號 不動產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四捨五入至元)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6000分之1180 民國114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8,745元/平方公尺×面積2,220.02平方公尺×1180/36000=63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