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徐慧宜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被 告 徐慧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及其上同區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19樓之1房屋(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上開不動產訂購預約單所載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2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