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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張正義

鄭夙媜被 告 林瑛成 住○○市○區○○○路○段000號十樓 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520元【計算式:120萬元+港幣1萬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5年2月25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052元折合為40,520元)=1,240,520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240,520元【計算式:1,240,520元+100萬元=2,24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27,8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