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富居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名綸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順華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加計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5.02.24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共計502 萬342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0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00萬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2月25日 (57/365) 3% 2萬3,424.66元 小計 2萬3,424.66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