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林芳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